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謝禎旺 相對人 曾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理由欄關於:第二項第二行「99年度司執己字第1440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6403號」;第三項第一行「99年度訴字第45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48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