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詮箴具保人周仲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105年度執字第10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仲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詮箴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周仲鼎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受刑人呂詮箴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具保人周仲鼎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其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10258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周仲鼎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聲請人囑警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完整矯正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影本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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