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故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消費者貸款契約影本二件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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