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廖嘉誠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蕭銘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40號、110度交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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