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幸琳婷劉錦明 之繼承人
幸婕妤 即劉錦明之繼承人 幸印傑 即劉錦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劉錦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劉錦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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