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9年度秩字第37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彰警分偵社字第九九0三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十二時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依蝶汽車旅館」。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應召站負責人 陳商平 及負責接送之 邱其聖 於警詢之證述。
(三)通訊監察譯文。
(四)陳商平色情應召集團相片資料及指認紀錄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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