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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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74號聲請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正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相對人松正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10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