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正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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