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劉丞展 被告歐陽ꆼ星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ꆼ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