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5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35569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簡字第35569號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7,531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被告丁○○之
財產不足清償部分,合夥人甲○○、 溫永斌 應對不足之額負
連帶清償之責。嗣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中減縮合夥人對合夥
財產不足清償部分負連帶責任之請求,減縮前揭第㈡項所為
請求,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2月向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電訊)申請電信服務,台灣電訊依約
陸續開通電信服務,詎被告自96年8月起即未如期給付電信
費用,而臺灣電訊於97年8月1日與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固網)合併,台灣電訊為消滅公司,台灣固網為
存續公司,原台灣電訊之權利義務仍由原告行使負擔之,被
告依約迄今尚積欠原告107,531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
獲置理,爰依前揭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7,531元,及如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寬頻企業
總機專案服務申請書、ADSL寬頻服務申請表、逾期帳款明細
表、催繳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各1份,及統一發票5
紙為證,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
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即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則被
告應依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107,531元及如附表所載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金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附表
┌─────┬─────────┬───────┐
│發票號碼│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UW00000000│8,942元│96年9月5日│
├─────┼─────────┼───────┤
│VW00000000│6,405元│96年10月5日│
├─────┼─────────┼───────┤
│VW00000000│6,300元│96年11月6日│
├─────┼─────────┼───────┤
│WW00000000│6,300元│96年12月6日│
├─────┼─────────┼───────┤
│WW00000000│79,584元│97年1月5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