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