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 潘紀源 債務人 賴筱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主張之借款債權存在之證據(本件聲請狀所附存摺內頁影本與原因事實所述內容無關)。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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