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鑑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2號原告 莊桂英
莊育誠 莊育傑 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價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始屬之。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三人因與被告間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依原告三人自述遭被告徵收之系爭土地(即中壢市○○段○○○○○○○○○○○○號,共計四十三平方公尺(詳見本院卷第八頁),依原告所主張「每平方公尺應補償金額七萬五千元」計算,則本件爭訟標的之價額已達三百二十二萬五千元,即令依原評定市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六千三百元計算,爭訟標的之價額亦有二百八十五萬零九百元。是依上述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等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價額遠逾四十萬元,已非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是按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