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9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5462號、第8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在苗栗縣頭份鎮任職的保全公司,見自由時報刊登存摺換現金的廣告,因缺錢花用,遂撥打該廣告刊載的電話號碼,與某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聯絡,該名成年女子表示收購存摺的代價為每本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並要求甲○○需辦理語音查詢功能,甲○○應允後,即與該名成年女子相約在同年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中市大智郵局前見面。斯時,甲○○在可預見該名成年女子刻意蒐集他人存摺使用,將可能藉由蒐集之存摺,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的情況,基於幫助該名成年女子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同年月六日,先至臺中市大智郵局辦理局號0000000號(大智郵局)、帳號0000000號郵局帳戶的語音查詢功能後,再於上開約定時間,在上開約定地點,將上開郵局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五千元的代價出售與該名成年女子,作為該名成年女子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匯款帳戶。該名成年女子遂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由集團某位成年男子自稱為「李主任」,撥打電話給乙○○,佯稱乙○○在臺中市「凱威科技3C賣場」抽中價值一百二十萬元的衛浴設備,並假意詢問乙○○是否要領取,乙○○告知住處並無空間可以放置,該「李主任」旋即佯稱可以換現金九十萬元,但需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待收到九十萬元的獎金後再去繳納,並要乙○○先去繳納六萬五千元的保證金,致乙○○陷於錯誤,誤認只要先行繳納六萬五千元的保證金,即可領取九十萬元的獎金,而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十一分許,至新竹市○○路○○○號之西門郵局,匯款四萬元至對方指定之甲○○上開郵局帳戶內;再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三分,在同址接續匯款二萬五千元至甲○○上開郵局帳戶。嗣因乙○○並未領得九十萬元獎金,始知悉受騙。(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由集團某位成年人撥打電話給 謝素貞 ,佯稱謝素貞抽中獎金九十萬元,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取獎金,致謝素貞陷於錯誤,誤認只要先行繳納指定款項,即可領取九十萬元的獎金,而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二分,至高雄縣○○鄉○○街之林園郵局,匯款七萬元至對方指定之甲○○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因謝素貞並未領得九十萬元獎金,始知悉受騙。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時的自白。
(二)證人乙○○、謝素貞於警詢時的證詞。
(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乙○○匯款)二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一紙(謝素貞匯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中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之甲○○帳戶立帳申請書及交易詳情。
三、犯罪事實(二)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然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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