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26號聲請人 劉高愷 兼送達代收人 陳沛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劉高志 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死亡,臺端等迄至11
0年3月9日(見本院收文章)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 陳明 聲請人各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