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馮麗娟 被告 王美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內容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王美燕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6月3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判決被告王美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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