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龍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龍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及97年5月2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
7年1月確定後,合計刑期7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1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廖龍惶確於101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