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陳懿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7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9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金綠發有限公│空白│合作金庫商│106212│200,000元│103年9月2日│PG0000000││││司陳懿雲││業銀行七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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