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_因9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345,163元(1400元×8,259.29×349/3000=1,345,1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