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價金,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40元,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元50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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