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三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七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壹個,驗前毛重零點貳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4年12月10日晚上9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3月18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21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5年3月18日起算,至107年3月17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214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又被告於104年12月10日遭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0.27
3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4年12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6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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