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61號
上訴人A01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被上訴人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