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麗美
蔣麗雪 蔣文榮 蔣佳燕 蔣耀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