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邱銘湸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99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邱銘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銘湸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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