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原告 林昇漢
動心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紅
被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原告 林昇漢
動心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紅
被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