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25號

原告 林昇漢

劉嬡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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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紅

被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美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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