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72號聲請人 葉錦華
楊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民國102年9月2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葉錦華、楊琇玲持有股數之價格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490,248元、2,245,12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各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