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洪乙心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