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玩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是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如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始符合修法之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賴玩宋所犯如附表編號1、2前段、3所示之罪,均屬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後段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遍觀本案全卷,查無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事證,難認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應係檢察官逕依職權向本院為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違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故就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一次│有期徒刑2月一次││││有期徒刑8月一次│有期徒刑3月一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8月11日、108│108年4月19日、10││││年8月13日│8年4月19日│├────┼────────┼─────────┼────────┤│偵查(自│臺東地檢108年度│臺東地檢108年度毒│臺東地檢108年度││訴)機關│毒偵字第305號│偵字第407號│偵字第1958號、第││年度案號│││2070號│├─┬──┼────────┼─────────┼────────┤│最│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108年度訴字第137號│108年度東簡字第││實││號││271號││審├──┼────────┼─────────┼────────┤││判決│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6│108年度訴字第137號│108年度東簡字第││決││號││271號││├──┼────────┼─────────┼────────┤││判決│108年11月14日│109年1月6日│109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易科罰金││4月│8月││││├────┼────┤││││是│否││├────┼────────┼────┼────┼────────┤│是否為得│是│是│否│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東地檢109年度│臺東地檢│臺東地檢│臺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號│109年度│109年度│執字第244號││││執字第20│執字第20│││││2號│3號│││├────────┼────┴────┼────────┤││執行中│未執行│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