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 李俊昌 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雅貞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一台日常代步機車,無有清算價值財產,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