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二三○一、二三一五、二三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四月間明知位於花蓮縣○○鄉○○段第三一八號土地上由 賴進坤 所經營之夢中海KTV,係屬違章建築,不符合花蓮縣政府所定花蓮縣興建公共設施拆除建築物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查估補償之要件,竟為圖利賴進坤,接二連三在所承辦查估之房屋查估補償明細表上,予以查估房屋價格應發放新台幣二千餘萬元補償金,間接圖利賴進坤。因認被告涉嫌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四款之圖利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告死亡者。」,經查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因敗血症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不及審酌,而為實體判決,應予撤銷改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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