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信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鄒幸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鄒信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鄒幸娥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1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22,6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98平方公尺(71.06+14.92)=1,943,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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