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滿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滿秀前居住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榮譽國民之家」,於民國110年7月24日17時40分許,在上開處所,因與照護員即告訴人 張國棟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助行器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肩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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