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世全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世全未經住居人之同意及無正當之法律權源,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故意,於103年12月23日14時10分,無故侵入 王文慶 位於南投南投縣○○路○街00號之住處,適王文慶於是時返家發覺,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世全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見偵卷第50頁、第51頁),核與證人王文慶於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4頁、第55頁),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警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趙世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被告前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易字第4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復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及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6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102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7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年,並考量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復審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及其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