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68號原告 羅小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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