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 曾榮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239,222元;嗣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393,972元,應徵裁判費14,86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3,276元,尚應補繳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