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利率按債權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機動計算),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乙○○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向債權人借款,惟經查債務人僅攤還至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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