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告黃○○

被告 蔡政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朴交簡字第14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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