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告黃○○
被告 蔡政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朴交簡字第14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