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參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上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侵占遺失物罪、編號2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3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所犯如附表編號2、3、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執行刑二分之一(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原裁判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500號判決參照),是執行刑宜定為原執行刑二分之一,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如易服勞役,以│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新台幣1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216條、第││││條│條│210條│├───────┼────────┼─────────┼─────────┼────────┤│犯罪日期│95年8、9月間某日│95年9月27日│95年10月1日│95年10月1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6│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756│756│756│756│├───┼───┼────────┼─────────┼─────────┼────────┤││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96│││案├─┼────────┼─────────┼─────────┼────────┤│後││字│簡│簡│簡│簡│││號├─┼────────┼─────────┼─────────┼────────┤│事││號│500│500│500│500││├─┼─┼────────┼─────────┼─────────┼────────┤│實│判│年│96│96│96│96│││決├─┼────────┼─────────┼─────────┼────────┤│審│日│月│4│4│4│4│││期├─┼────────┼─────────┼─────────┼────────┤│││日│23│23│23│23│├───┼─┴─┼────────┼─────────┼─────────┼────────┤││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6│96│96│96││確│案├─┼────────┼─────────┼─────────┼────────┤│││字│簡│簡│簡│簡││定│號├─┼────────┼─────────┼─────────┼────────┤│││號│500│500│500│500││日├─┼─┼────────┼─────────┼─────────┼────────┤││確│年│96│96│96│96││期│定├─┼────────┼─────────┼─────────┼────────┤││日│月│6│6│6│6│││期├─┼────────┼─────────┼─────────┼────────┤│││日│15│15│15│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臺幣1500元│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日,如易科罰金,││││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不符合數罪併罰│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