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泰燊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㈢、㈣各罪則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0年4月3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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