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鄒德陞

鄒曉蘭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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