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弘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弘全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李弘全因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二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