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54號上訴人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世燁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