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群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許素蘭 右上訴人與甲○○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一萬五千六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