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被告VUDINHDUC即 武庭德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曾柏暠 上訴人即被告NGUYENDUCHUNG即 阮德興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黃雅萍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武庭德、阮德興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武庭德、阮德興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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