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柏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5年度易字第71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判決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及上開各罪有期徒刑總合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受刑人王柏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9日下午3時4│105年4月16日下午5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內之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59號│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5年度易字第7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1日│105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8月24日(撤回上訴│106年3月28日(上訴不合│││日期│)│法律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863號(已執行│年度執字第2041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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