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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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禮發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禮發與告訴人 施惠蓁 為友人關係,被告許禮發以不詳方法複製告訴人施惠蓁位於彰化縣○○鎮○○○街○○號住宅之鑰匙後,即藏放於身。被告許禮發竟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6日7時3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先在上開告訴人施惠蓁住宅外觀望後,旋未經告訴人施惠蓁同意,即持上開鑰匙,打開告訴人施惠蓁住宅大門門鎖,無故侵入告訴人施惠蓁上開住宅,是認被告許禮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禮發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施惠蓁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3年4月16日審理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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