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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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活泉危老重建協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