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昌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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