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262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被告 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判決後確定前之同年6月11日由 志摩昌彦 變更為藤田桂子,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由藤田桂子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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