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 賴彥宏 (即 賴雲亮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賴彥宏(即賴雲亮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票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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